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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在境外就医,返回境内后因该意外事故或疾病仍需在境内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返回境内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长给付期限为自其返回境内之日起三十日。1、医疗运送: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救援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2、医疗送返: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国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国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救援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救援公司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救援公司将收回处理。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救援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救援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医疗运送和送返——1、医疗运送: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救援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2、医疗送返: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国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国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救援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救援公司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救援公司将收回处理。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救援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亲属慰问探访——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救援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如下情形,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下列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固定班次的公共交通工具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承运单位职工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交通管制或承运单位超售而导致其延误时间连续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二)若承运人在原预定公共交通工具取消后安排了替代公共交通工具,且被保险人搭乘该替代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时间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如果承运人在取消原预定公共交通工具后未安排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原预定公共交通工具的取消时间晚于原定出发时间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之下的托运行李因运输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200元,以高者为准(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总保额的25%)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随身行李因下列原因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旅行票证(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旅行票证的重置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携带的银行卡、支票在旅行期间丢失、遭盗窃、抢劫、抢夺,且因此有非授权人在下列情形中使用被保险人银行卡或支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赔偿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金,且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由于下列一项或多项原因造成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的室内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坏,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具体承保原因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团体投保更优惠,单次最多可投保50人!我们将为每位被保险人单独出具保单。您可提前将准备好的被保险人信息填入名单模板中,请下载名单模板,填写后直接上传,投保更方便快捷!24小时理赔报案电话:95511,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 +86-755-95511。为了使您出险后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全球援助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三、本投保人已了解并接受本保险赔付标准(实际保障内容以您选择的投保方案为准):1、意外和急性病医疗补偿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800元,辅助设备每次事故限额2500元,牙科门诊每次事故限额4000元) 2、托运行李延误责任(每8小时延误赔偿¥500,8小时起赔,赔偿限额最高为保险金额)3、托运行李损失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200元,以高者为准(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总保额的25%))4、旅程延误责任(每5小时延误赔偿¥300,5小时起赔,赔偿限额最高为保险金额)5、除以上责任外,本保险的其他责任按照保险金额和条款约定进行赔付。6、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公司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7、24小时理赔报案电话:95511,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86 755 95511。出险后请您拨打全球援助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8、本保险被保险人须年龄在八十周岁以内,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游。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9、保险期间内,对于每次旅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较晚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开始;(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早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满期;(2)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3)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最大承保天数。10、本产品承保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情况。11、除以上责任外,本保险的其他责任按照保险金额和条款约定进行赔付。12、重要除外责任(全量内容请以条款为准):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恐怖袭击;(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五)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七)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平安附加境外旅行期间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六)家用电器因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七)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八)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九)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十)施工致使的管道(含暖气片)破裂造成的损失;(十一)因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致使管道破裂溢水造成的损失。第六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平安附加境外旅行随身行李损失保险(A款)条款第三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二)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三)自然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第四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二)古董、字画、艺术品、金银、珠宝、首饰、饰品、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文件、图章、旅行证件损失;(三)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四)动物、植物或食品发生的损失;(五)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损失;(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损失;(七)眼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和假肢的遗失或损坏;(八)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内的物品遭到无明显暴力痕迹的偷窃导致的损失;(九)运动器械在使用过程中遭受的损坏;(十)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十一)不明原因的损失或神秘失踪;(十二)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掌上电脑以及数码产品的损失;(十三)免赔额内的损失。平安附加境外旅行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第三条 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二)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三)自然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第四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二)古董、字画、艺术品、金银、珠宝、首饰、饰品、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文件、图章、旅行证件损失;(三)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四)动物、植物或食品发生的损失;(五)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损失;(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损失;(七)免赔额内的损失;(八)经运输机构或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的损坏;(九)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十)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掌上电脑以及数码产品的损失。平安附加境外旅行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第三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包括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二)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三)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第四条 在行李未办理托运手续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非因被保险人境外旅行而托运的行李,不在本附加险的保障范围内。平安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条款第三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第四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三)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第五条 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造成的医疗费用;(二)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的费用、以及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费用;(三)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的费用,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的费用;(四)常规体检、预防性治疗、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费用;(五)中草药、中药材或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脊椎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灸、整骨治疗;(六)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等任何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费用;(七)营养费用;(八)未取得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的费用。平安旅行附加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条款第三条 下列期间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将银行卡委托他人使用期间;(二)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期间。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银行卡、支票被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窃、抢劫或抢夺;(二)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或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行为;(三)硬件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四)被他人诈骗;(五)银行卡被复制;(六)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支付;(七)被保险人未遵守银行卡条例。第五条 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非被保险人名下的任何银行卡的资金损失;(二)通过任何途径已经追回的资金损失;(三)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四)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国内旅游险中的救援服务是针对中国大陆地区的,如有突发事故,香港和澳门是无法提供救援的;同时,由于香港澳门的医疗水平和内地有一定差距,如购买国内旅游险,产生医疗费用的报销也是按照内地同等情况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报销,可能无法满足香港澳门的医疗费用,因此建议您购买专门针对香港澳门的旅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