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养老 …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四条 政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相应提高保障水平。(一)从2018年起,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10元,各县(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铜山区、贾汪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本统筹区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七)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给予适当补助。对被认定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的大学生,其个人参保费用,按高校隶属关系,依据规定标准,由同级财政给予资助。高校以往用于办理大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的补助经费,应优先用于补助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大学生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一)未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到账开始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符合参保范围尚未参保的以及参保后中断1个月以上(即3月31日以后)又重新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按照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二)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6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参保缴费到账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参保缴费到账之前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四)《江苏省居住证》持有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在3个月内参保,自参保缴费到账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在转移后3个月内参加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医保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1. 普通门诊待遇。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饮片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和颗粒剂除外)。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30元,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50%。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60%,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80%。按病种收付费,结算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支付。不具备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条件的,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6000元,支付比例为70%。按病种收付费,结算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支付。不具备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条件的,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5000元,支付比例为70%。2. 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7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100元。(七)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为:费用区间为单价200元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0;费用区间为200单价10000元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5%;费用区间为10000单价30000元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5%;单价超过30000元的,30000元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5%,300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四)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应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经审核,符合急诊抢救标准的,可按转诊转院刷卡结算;未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的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出院后由本统筹区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急诊抢救标准的,予以报销;不符合急诊抢救标准的,视为非正常转诊转院。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以及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按实收取。第二十一条 实行总额控制下的定额结算、单病种结算、日均费用结算、按人头付费相结合的复合式付费方式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确保基金运行安全。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按照总量控制,月度结算,年终决算,质量考核,超支分担的要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订具体结算办法。(四)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月度基金支出情况,按月向市财政报送用款申请表,并注明支出项目。市财政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用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支付。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技术和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积极推行分级诊疗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水平等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徐医管发201811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规范异地就医流程,方便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联网结算,现将《徐州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8年1月29日徐州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郴州市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郴州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11月16日印发郴州市城镇(...赣市人社发20163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规范鉴定流程,明确鉴定和待遇标准,我们制定了《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zjc1320150022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现将《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6月9日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甬政发201559号)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