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信用卡-中国工商银行 ...

第二条牡丹信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含中国工商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贷记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机构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机构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发卡机构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发卡机构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第六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主卡,还可为符合发卡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或已得到法定代理人许可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办理副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副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主卡持卡人须承担主副卡(含移动设备卡,下同)项下全部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副卡持卡人对副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十条持卡人接到牡丹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对有签名栏的卡片,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第十一条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牡丹信用卡,对于非发卡机构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牡丹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牡丹信用卡。因牡丹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牡丹信用卡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十二条贷记卡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该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牡丹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第十三条持卡人遗失牡丹信用卡应立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牡丹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电子现金交易除外),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牡丹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对牡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如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牡丹信用卡,发卡机构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已过期的牡丹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机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牡丹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牡丹信用卡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牡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同信用等级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二)对于逾期1-90天(含)的牡丹信用卡账户,先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除利息、费用以外的交易款项,下同);对于逾期91天(含)以上的牡丹信用卡账户,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二)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按照发卡机构公布的服务价目表执行。(一)准贷记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签订的领用合约计收单利,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超过60天未归还的,视为逾期。(一)发卡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四)发卡机构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持卡人使用牡丹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利用牡丹信用卡账户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欺诈、洗钱、套取资金、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持卡人牡丹信用卡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以及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导致发卡机构在境内外被诉、被监管机关处罚或遭受声誉损失、损害发卡机构合法权益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如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发卡机构可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六)为向持卡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持卡人牡丹信用卡账户及资金安全,发卡机构可能会根据持卡人的交易情况向合作的移动运营商获取持卡人手机所在的国家或城市等位置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持卡人身份进而保护持卡人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持卡人正常使用中国工商银行的各项服务。发卡机构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并且不会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持卡人同意本章程即视为授权发卡机构及移动运营商获取上述信息。(三)持卡人应承担牡丹信用卡(其中,个人卡含副卡,下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发卡机构可从该牡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的款项,不得利用牡丹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持卡人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以及持卡人在发卡机构预留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发卡机构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牡丹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45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牡丹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