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终于有规定了!_中华会计 …

最新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收政策如何规定的?1.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请问,目前,针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法如何规定的?如何把握“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北京市王静)【解答】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对企业来说,并非新业务。所得税法发布实施后,由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政策出自国务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具有实际操作性,税务总局又未有相关的操作规定,各个地方税务机构在处理税前扣除时,基本上都根据自己的理解,针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制定出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政策。比如,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中,明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解答》规定,“企业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其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金额,可按基本户开户行的利率水平计算确定”。上述文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以央行“基准利率”为准,超过基准利率的,要经过市局审核确认。我们知道,央行在银发[2004]251号文中,明确“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所以地方税务机构以“基准利率”为依据确定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符合实际情况。由于实际中,“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操作深受诟病,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6月份《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对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率给出了统一的、更具合理性的操作规定。该文件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该文件进一步对“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作出了解释性规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从上述规定看出,首先,承认了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情况,既然是市场化的利率,就不可能是一个利率。所以,上述文件明确,可以采用“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具体的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利率不是太离谱,税务机构一般就认了!其次,纳税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其利率符合金融机构的利率实际就可以了。这个文件,实际上改变了过去企业借款利息中“利率”没有可操作性只能由税务机构说了算的状况。作为企业,假如有来自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要充分领会34号文件的精神,在双方协议确定借款利率时,一定要充分沟通,确定一个能够提供“金融机构同期同类的利率”作参照,争取既能取得借款,又不至于利率无所参照,而导致无法税前扣除的结果。一直都有这个规定,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是可以扣除的,只是不太明确同期利率应该是基准还是浮动而已shaitan发表于2011-06-24 11:48:55是的, 正因为如此,纳税人非常困惑,税务机构就很无理。导致实际中,无法操作,纳税人恍惚不安。这次,34号文发布,对纳税人来说,是利好!会计实务和税务实务问题可以在这里提问,我有空会第一时间解答~【一周一论】第1期 关于房屋租金的会计分录--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一周一论】第2期 转让“负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周一论】第3期 新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税率,你受益了吗?【一周一论】第4期 会计职场规划,如何选择?从论坛得到帮助的,也请继续支持论坛,多多发帖就是对论坛的最大支持!没有文件,我们这里税务也是那么操作的。很多时候,不能怪税务机构,不能否认,就有人通过利息,在避所得税。即使这个文件出了,相关的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税务方面也不会那么轻易的就让税前列支了。借款利息的真实性如何确认,是个问题难道就凭一份借款协议? 100万借款,一年就能税前列支6万的利息?这个问题提的好,有必要咨询下本地税务部门,听听他们的意见。税务方面也不会那么轻易的就让税前列支了。借款利息的真实性如何确认,是个问题 难道就凭一份借款协议? 100万借款,一年就能税前列支6万的利息?这个问题提的好,有必要咨询下本地税务部门,听听他们的意见。......dongyu830801发表于2011-06-25 01:53:56【反证】您的摩托车,或汽车?难道就凭您的一个证件,就证明是您的?会不会是假的啊??事实上,不单是一份借款协议,还有相应的支付凭证(诸如:现金借据/利息发票、企业相应的账务处理等),而且,收取利息一方会入账纳税的。会计实务和税务实务问题可以在这里提问,我有空会第一时间解答~【一周一论】第1期 关于房屋租金的会计分录--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一周一论】第2期 转让“负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周一论】第3期 新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税率,你受益了吗?【一周一论】第4期 会计职场规划,如何选择?从论坛得到帮助的,也请继续支持论坛,多多发帖就是对论坛的最大支持!是的, 正因为如此,纳税人非常困惑,税务机构就很无理。导致实际中,无法操作,纳税人恍惚不安。这次,34号文发布,对纳税人来说,是利好!EQQ发表于2011-06-24 16:12:15困惑的原因是一直纠结于具体文字表述,而不是去深入的领会法的精神。困惑的原因是一直纠结于具体文字表述,而不是去深入的领会法的精神。堕入中华水坛的胖精灵发表于2011-06-27 10:50:36反对!精神在实际中不具有操作性!税务机构在实际中不会拿精神说事的,操作尚需细则和办法包括各种解释……一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后续的多如牛毛的文件,是无法在实际中很好执行的……反对!精神在实际中不具有操作性!税务机构在实际中不会拿精神说事的,操作尚需细则和办法包括各种解释……一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后续的多如牛毛的文件,是根本无法在实际中执行的……......EQQ发表于2011-06-27 16:04:31立法精神是根本。精神在实际中不具有操作性,但精神指引着实际操作,这就是为什么对同一文件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结论。如果不懂得从立法精神角度去分析文件,只会被文字形式所左右或是主观的去曲解文字。一部企业所得税法,如果征纳双方都能从立法精神去理解并遵守,根本不需要后续多如牛毛的文件。刘邦进咸阳,只凭约法三章。立法精神是根本。精神在实际中不具有操作性,但精神指引着实际操作,这就是为什么对同一文件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结论。如果不懂得从立法精神角度去分析文件,只会被文字形式所左右或是主观的去曲解文字。一部企业所得税法,如果征纳双方都能从立法精神去理解并遵守,根本不需要后续多如牛毛的文件。刘邦进咸阳,只凭约法三章。堕入中华水坛的胖精灵发表于2011-06-27 22:34:03您的思想是对的,但是,实际中,没有细则和办法,执法机构一般不会执行的或滥执行,侵害公民和纳税人的权利。这是我国的实际。宪法是最高法律,但是,实际判案,中国法院从不拿宪法作为判案依据的,就是因为宪法太原则和太精神了!比如,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等等……您的思想是对的,但是,实际中,没有细则和办法,执法机构一般不会执行的或滥执行,侵害公民和纳税人的权利。这是我国的实际。宪法是最高法律,但是,实际判案,中国法院从不拿宪法作为判案依据的,就是因为宪法太原则和太精神了!比如,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等等……......EQQ发表于2011-06-28 08:40:20在这里,更多是从“理”的层面去探讨某个文件,而不是面对一个具体的工作去解决问题。象这个文件,共7条,第一条是最没意思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的利率”,很多年前就有这样的表述,不知道征纳双方是不知道金融机构是什么意思?还是不知道同期同类是什么意思?还是利率是什么意思?还是合在一起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值得再次强调的?有又什么利好呢?在这里,更多是从“理”的层面去探讨某个文件,而不是面对一个具体的工作去解决问题。象这个文件,共7条,第一条是最没意思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的利率”,很多年前就有这样的表述,不知道征纳双方是不知道金融机构是什么意思?还是不知道同期同类是什么意思?还是利率是什么意思?还是合在一起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值得再次强调的?有又什么利好呢?堕入中华水坛的胖精灵发表于2011-06-28 11:16:28利好是肯定的,比如,大连和青岛,当地税务机关原来明确,政策是按基准利率。很显然基准利率是不现实的,银行贷款很少使用基准利率,因为,2004年央行不限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上限了。基准利率是参考、是分析工具。现在,大连、青岛的按基准利率的规定将失效,原来不能扣除的利息,根据总局的规定,应该就能扣除了。利好是肯定的,比如,青岛,当地税务机关原来明确,政策是按基准利率。很显然基准利率是不现实的,银行贷款很少使用基准利率,因为,2004年央行不限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上限了。基准利率是参考。现在,青岛的按基准利率的规定将失效,原来不能扣除的利息,根据总局的规定,应该就能扣除了。EQQ发表于2011-06-28 11:25:14就是这种不从立法精神去理解法规,只从自身利益考虑,才造成这种曲解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