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为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定于2003年7月10日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作为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由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具体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取标准 (一)城镇居(村)民以户为单位收取,其中: 1、2003年7月10日至2005年7月9日按7元/户.月收取;2、2005年7月10日至2007年7月9日按7.5元/户.月收取; 3、2007年7月10日起按8元/户.月收取。 (二)纳人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人为单位收取。其中:1、2003年7月10日至2005年7月9日按2元/人.月收取; 2、2005年7月10日至2007年7月9日按2.3元/人.月收取; 3、2007年7月10日起按2.5元/人.月收取。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经营单位以人为单位按2.5元/人.月收取(离、退休人员不计收,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部队按量减半计收)。 (四)餐饮娱乐业按3.30元/箩.次收取(一箩为25公斤,不足半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 (五)市场摊点按1.3~1.8元/摊.天收取(具体由市环卫处按不同类别在此幅度内计收)。 (六)宾馆饭店、招待所按实有床位数2元/床.月收取(已包括宾馆、饭店内的餐饮娱乐场所)。 (七)生产加工企业按80元/吨收取(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环卫部门与企业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并按合同商定的垃圾产生量,以此标准计收)。 (八)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商业网点按经营面积收取。其中: 1、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按20元/店.月收取; 2、经营面积30~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按实际经营面积0.65元/平方米.月收取; 3、经营面积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实际经营面积0.6元/平方米.月收取; 4、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由收取方与被收取方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并按合同商定的垃圾产生量以80元/吨收取。(九)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按核定的座位1.00元/座.月收取(向各客运站,客运中心收取)。 (十)单位自行清运垃圾到处理场的,按50元/吨收取。 (十一)建筑垃圾按15.8元/吨收取。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开征后,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的城镇居民、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者、属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单位,实行收费减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部队由双方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以每吨80元减半计收。五、凡在本市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六、市属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市区规定标准的原则,制定县级收费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市政、财政部门备案。 十二、对外经济、审计 (2003年7月28日)中共南宁市委南发[2003]21号印发)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对外开放,建设发展大南宁,推动首府南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增强区域性核心城市综合竞争力,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对外开放的总体思路、奋斗目标 (一)总体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快对外开放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抢抓机遇,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项目为中心,以招商引资为重点.以企业和业主为主体。以体制机制创新和改善投资环境为突破口。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扩大对外贸易,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大开放促进大发展,建设发展大南宁,推进首府南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增强区域性核心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奋斗目标 我市对外开放的目标是:2003—2007年,实际利用内外资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全区平均水平.实际利用内资和外资争取分别达到年增长20%以上,引进一批包括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在内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引进和建设一批对我市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重大项目;出口贸易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全区平均水平,争取达到年增长15%以上;国际、国内经济技术合作更加广泛深入,与大西南、粤港澳台地区以及东盟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更加密切;构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中心城市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加快对外开放的工作重点 (一)扩大对外开放领域 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行业界限,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的极少数投资领域外,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到南宁投资开发建设。市本级每年重点推出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各县、城区和开发区也要抓一批重大项目。鼓励和引导内外资重点投向交通、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投向食品、造纸、铝加工与机械、精细化工、生物制药、电子信息、特色农业产业等优势产业企业;投向现代物流、商贸、旅游、教育、房地产、金融、信息等服务行业。拓展引进外资的新渠道,直接融资与对外借款相结合,利用社会力量、民间力量招商引资,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或上市募集资金。 (二)扩大对外经济贸易 引导和支持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大中型企业和技术水平高、有市场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鼓励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业务。引进一批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以开发区、县区工业经济园区为依托,建设一批各具特色,带动外贸出口的生产基地。进一步充实南宁市外贸出口发展基金。 (三)加强经济技术协作 加强“南、北、钦、防”区内城市的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南、贵、昆”乃至“蓉、渝”等城市的经济技术合作,扩大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积极主动地发展境外投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主动融人粤港澳台经济圈,扩大面向全国、东盟各国和全世界的开放。 (四)建造对外开放载体 加快开发区建设,拓展发展空间,扩大招商引资,努力实现开发区“二次创业”目标。加快县、城区工业经济园区建设,抓好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招商引资,建设多功能、综合性、现代化的特色工业经济园区。抓住区域调整、建设发展大南宁的契机,加快南宁市新区拓展建设步伐,抓好相思湖新区的开发建设工作。 (五)构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中心城市 积极参与构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规范有序的自由贸易市场环境,充分发挥首府南宁枢纽城市、前沿中心城市、区域性核心城市作用。拓展与东盟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贸易、交通运输、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科技文化等合作的领域。打造具有区域性较强竞争力的特色农业、制造业、旅游业、商贸业、现代物流业、会展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教育业等产业。实施投资贸易、财政税收、土地利用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三、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一)实行六项办事服务制度 1、服务承诺制。政府各有关部门办事窗口要公示办事承诺的内容、程序、时限、要求,使服务对象明白办事窗口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办事窗口办事人员要严格按服务承诺要求开展工作。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严格按承诺的内容和时限办理服务对象申请事项。 2、首问负责制。实行“一窗口”服务,服务对象到办事窗口办事或打电话咨询,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认真受理,周到服务。对属于负责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可马上办理的事项要马上办,不能马上办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对不属于负责人职责范围的事务,负责人要做好联络、引导工作。 3、一次告知制。服务对象到办事窗口办事或咨询,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所需手续、材料;因材料不完备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受理的,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4、限时办结制。属于本办事窗口办理手续的事项,办事人员能马上办理的马上办,不能马上办理的,实行限时办结服务,做到件件有结果;须转上级机关审批的及时转办,并做好联系催办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审批办负责协调,确定一个单位为主,有关单位联合办理。 5、否定报告制。服务对象提出需要办理的事项,办事人员认为按有关规定和现有条件不能办理的,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向上一级领导汇报,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市领导,并在限期内告知服务对象。 6、责任追究制。对办事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考核、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进行奖惩,对于没有履行好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1、改革审批制度。对我市现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取消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调整行政审批权限,落实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市级审批管理权限,能下放给县、城区审批的全部放权。 2、提高审批效率。试行市领导到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值周制度。实行部门领导到办事窗口值班制度。政府各部门加大授权办事窗口审批力度,提高办事窗口审批办证直接办结的比例,提高审批办证的速度。 3、缩短审批时限。凡是符合我市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抓紧审批,除极少数有特殊要求的审批事项外,原则上审批事项的审批出件(证)或答复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比较复杂的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实行重要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市本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技改项目、城市建设管理“136”目标工程项目等重要项目的审批。由市重点项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实行联合审批,特事特办。相关材料完备的属于市审批的事项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复杂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由市审批办负责项目审批的跟踪督查督办。5、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分阶段实施网上查询审批进度、手机短信告知审批结果和网上实时审批办证,增强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的综合服务功能。 6、规范管理投资项目公开招投标。除《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规定必须公开招投标以外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方式。 7、新办企业可允许试营期。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新办民营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在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可先登记,颁发3—6个月有效期临时营业执照,试行营业;在试营有效期内,办理完有关审批手续后,持有关审批证件办理换发营业执照。 (三)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事项 1、取消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对我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进行再清理,除国家、自治区批准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2、建立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都要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费。凡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企业和投资者可以拒交,并向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举报。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强化收费监督机制,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坚决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3、建立统一收费管理制度。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管理制度,收费收人全额上交国库或财政专户。 4、清理整顿社会中介服务收费。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中介机构进行鉴证、评估的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指定和强制企业进行鉴证、评估。各类鉴证、评估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脱钩并进行改制。没有与行政机关脱钩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经营服务为名向企业收取服务费用。行政机关不得向企业指定或限制企业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否则其所需费用由该行政机关承担。 (四)成立项目代办服务中心 1,成立南宁市项目代办服务中心。该中心设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市招商局),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市招商局)管理。其职能是为项目投资业主免费提供审批事项的咨询、指导服务;对符合产业政策达到一定规模的外来投资项目(含县、城区、开发区需送市审批的项目)代办审批手续。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业项目投资额300万美元或者2400万人民币以上的,以及其它行业项目投资额100万美元或者800万人民币以上的,从立项、开工到投产经营的审批办证手续,由代办服务中心免费代为办理。 2、相关部门职责。代办服务中心就投资项目申办各种办证手续,有关部门必须开通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实行并联审批,必要时由市审批办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联审会;市审批办协调解决不了的,立即报市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所有审批手续必须在承诺时限前办结。 3、各县、城区、开发区也要做好代办服务工作。 四、抓好招商引资。为落户企业提供优良服务 (一)抓好招商引资工作 1,抓好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由市计委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和招商网站。项目库包括市本级及县、城区、开发区等项目。争取每年都有一批项目列入自治区重点项目。每年由市计委牵头策划30个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2、实施招商引资“千百十工程”。每年走访1000家国内外知名大企业、大集团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组织邀请其中100家企业到我市考察,落实10家以上企业在我市投资置业。把“千百十工程”纳入目标管理,采取小分队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驻点招商、亲缘招商、以商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形式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3、国有企业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扩大国有企业招商引资,实施国有企业整体拍卖、股权转让,推出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潜力、有效益的骨干企业作为对外公开招商项目,吸引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或嫁接。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拿出优良资产寻求合作伙伴,把企业做大做强;国有中小型企业要积极利用外寒资金寻求发展。 4、降低投资项目土地成本。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外来企业征收其他费用。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属于新增土地的,以征地费和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征地成本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出让金价额。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企业再投资的新增用地,可以享受进一步的地价优惠。投资额500万美元或者4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以提供优惠地价,也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上报自治区、国家土地审批事项的联系和催办工作。 5、建立全员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引导和促进各级各部门、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全市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招商机构,加强招商队伍建设。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和部门安排1/3以上人员主要从事招商引资活动,其他单位和部门也要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活动。实行市领导对招商引资工作分工检查督查制度。把招商引资任务作为硬指标,逐级分解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限期完成。 6、坚持领导带头招商引资。各县、城区、开发区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亲自组织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搞好协调落实工作。市领导要带头参加招商引资活动。 7、保证招商引资经费。市和县、城区、开发区财政将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明确到部门,予以保证。 (二)实行重点项目领导跟踪落实服务制1、实施重点项目领导跟踪落实服务制。投资总额在1亿人民币以上的重点项目,由市四家班子领导联系;投资总额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1亿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跟踪服务;投资总额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5000万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负责跟踪服务。 2、市领导负责项目跟踪落实的职责。负责对所跟踪的重点项目落实的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项目业主和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项目业主落实资金,督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督促项目工期进度。 3、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职责。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的服务工作。督促项目业主落实资金。 4、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的职责。负责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帮助解决项目建设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联系的市领导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反映,尽快解决问题;按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简报。 (三)为落户企业提供优良服务 1、成立南宁市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设在市外经局,由市外经局管理。其职能是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帮助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与外来投资企业的联系,做好服务工作。各县、城区、开发区也要做好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 2、规范企业年审。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企业年审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年审实行公告制度,由年审实施部门对外公布年审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对同一企业有多项年审的,统一年审时间,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年审。 3、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中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对企业和个人的任何罚款处罚,执法人员必须出示和说明处罚依据和标准,否则,企业和个人有权拒交。 五、建立奖惩制度。完善激励机制 (一)奖励原则 1、分行业项目奖励的原则。按投人工业、农业、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同行业项目,对招商引资有功者进行奖励。2、分级奖励的原则。对招商引资有功者,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市本级项目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县、城区、开发区项目的,由有关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对引进我市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总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投人县、城区、开发区的项目,市政府也给引资有功者以适当奖励。鼓励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包括: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社会引资者(除我市公务人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的个人、团队、团体或组织)、“走出去”企业(含开拓国内外市场。进行境外投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取得良好成效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1、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根据其引进到位外来资金的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记功和奖励。 2、社会引资者,根据其引进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0.1—1.5%给以奖励。 3、实施“走出去”经营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根据其经营效益给以相应奖励。 (四)奖励资金 1、政府奖励资金,市财政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县、城区、开发区也要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2、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不超过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2.5%,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3、政府以及项目受益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引资者照章纳税。 (五)处罚要求 对于没有完成相关对外开放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没有履行好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奖励与处罚实施细则分别另外行文。 六、加强领导,努力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对外开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努力实现对外开放新突破,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是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对外开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对外开放目标责任监督考核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部门、本单位对外开放工作负总责。建立对外开放工作季度通报和年度评比表彰制度,各县、城区、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和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外开放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市民评议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和市目标管理考核部门要严格督促检查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把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政绩和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健全全市对外开放监督投诉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外开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对外开放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服从和服务于加快对外开放工作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外开放工作,为实现对外开放新突破做出贡献。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掌握和运用好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规定,把握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和新规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组织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投身对外开放实践。广大干部群众要关心、支持、参与对外开放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努力建设诚信政府、诚信企事业单位。广大公务员要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广大市民要争当诚信市民。 (四)加大对外开放宣传力度 各级宣传舆论部门要抓好对外开放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方式、采取多种办法,大力宣传我市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历史性机遇,宣传我市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宣传我市对外开放的先进典型。通过大力宣传,提高首府南宁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在全市营造亲商、爱商、扶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投资建设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