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监局关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
二、针对不同的消费需求和贷款对象,设计相应的信贷产品,明确准入标准,切实满足金融消费需求。不得利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捆绑的个人组合贷款品种,辗转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首付款资金需求。五、应从交易价格、借款人消费需求、消费意愿等维度对消费的合理性进行深入分析,多方查证贷款用途的真实性,确保信贷资金用于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正常需求。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应以个人收入证明匹配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公积金缴纳凭证、社保缴费证明等能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孰低原则进行匡算。七、加强员工经营行为管理,通过制度明示、流程约束、检查监督和非现场监测等手段,引导、监督员工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做好员工账户风险排查和行为排查。规范客户经理的营销行为与业务用语,严禁有损银行信誉的推介。同时,认真执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的要求,切实防范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充当资金掮客、以本行名义违规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等行为。八、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的相关要求,切实完善绩效考核机制,严格落实信贷管理制度,提高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及时化解风险隐患,严肃问责,培育良好的信贷合规文化。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相关风险,密切关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我局也将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并视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监管措施。